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
发布时间: 2018-03-16 点击次数:?
涿政办字〔2018〕3号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3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衔接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3项,其中对应取消5项、承接下放8项,其余事项因事权在省、市级实施,无需衔接。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确保落实到位。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和《张家口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并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熟练掌握行政许可审批所有环节,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明确完成时限。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站、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督查问责。继续强化对衔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承接未承接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2.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8项)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4日
附件1
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5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 |
县行政审批局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取消审批后,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竣工验收环节加强监管,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防治污染损害。 |
已暂停实施 |
2 |
|
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进行修改)第一款、第二款 |
取消环保部门审批后,环保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牧、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分别予以批准。 |
已暂停实施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3 |
11130700763421022T-XK-115-0000 |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竣工环境验收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取消审批后,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国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4 |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
取消审批后,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两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
已取消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5 |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 第一款、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修正)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
取消审批后,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
已取消 |
附件2
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8项)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
2 |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注 |
3 |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
下放 |
县行政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
4 |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省交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
下放 |
县行政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注 |
5 |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省交通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
下放 |
县行政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
|
6 |
|
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
|
7 |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认真贯彻好落实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
|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注 |
8 |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局 |
1.进一步规范事项的办理。 |
|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