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2-30 点击次数:?
承双审改办〔2017〕5号
双桥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冀审改办〔2017〕2号)和《承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的通知》(承审改办〔2017〕4号)衔接落实工作,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省、市文件中涉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梳理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区域实际,我区此次共衔接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事项6项,其中,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项,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2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区直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栏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双桥区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一:《双桥区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项)》
附件二:《双桥区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目录(2项)》
双桥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双桥区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项)
一、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11130802MB0U4385X1-XK-004-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卫计局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申请医疗机构职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该项未列入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本次衔接取消。 |
2 |
111308020002262379-XK-002-00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文体局 |
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审批部门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该项未列入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本次衔接取消。 |
二、衔接取消强制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11130802MB0X12466T-XK-012-00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三、衔接纳入政府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
住建局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
双桥区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文体局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遗失证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该事项未列入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证明材料,本次衔接取消。 |
2 |
111308020002262379-XK-005-000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文体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该事项未列入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证明材料,本次衔接取消。 |
双桥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