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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时间: 2020-08-12 作者:秦皇岛市委编办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冀办字〔20181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简称市医保局)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拟订完善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省医保目录及时组织调整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医保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市卫委、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市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督办、保密、信访、档案、值班、标准化建设、安全保卫和局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情监测及应对工作。制定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窗口单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励、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科。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三)待遇保障科。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科。根据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的调整及时组织更新、维护全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按省授权管理县级医院和城市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拟订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管科。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医保局行政编制2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市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1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