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主题宣传|《“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 2024-03-08 作者:衡水市委编办
《“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 解读
《“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核准,同年11月23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共6章32条,是对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的方法、步骤及措施作出规定的中央党内法规,是开展“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工作的具体遵循,是《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配套党内法规。
一、总则部分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作主体等。
1、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巩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动内设机构整合、业务融合,着力优化力量配备,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强化刚性约束,切实维护“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4、工作主体
中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地方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相关具体事宜。
二、流程部分
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了“三定”规定工作的基本流程,对“三定”规定的启动和起草、审核和协调、审定和发布、执行称监督等工作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
1、启动和起草
启动: 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并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估,或者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提出,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启动。党中央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直接决定启动“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
起草: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三定”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的相关要求,按照程序报批后,提供给需要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部门(单位)。需要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部门(单位)根据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相关要求,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初稿。
2、审核和协调
审核:“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认为存在问题的,可以予以修改,也可以向起草部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三定”规定草案稿,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单位)“三定”规定草案稿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协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各方意见反馈起草部门(单位)。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汇总分析各方意见,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力争达成一致。承担归口协调职能的部门,应当积极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3、审定和发布
审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三定”规定草案报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同时报送“三定”规定草案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三定”规定草案的形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制定依据、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协调情况、主要内容和审核具体意见等。
发布:经审定批准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原则上以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印发,或者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联合发文。
4、执行和监督
执行: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越位、缺位、错位;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应当以“三定”规定确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挤占挪用基层编制、在机构加挂牌子、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或者提高领导职务层级、擅自设置职务序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未经批准,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监督: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三定”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的相关要求,按照程序报批后,提供给需要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部门(单位)。需要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部门(单位)根据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相关要求,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初稿。
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制定落实“三定”规定的具体方案。具体方案不得同 “三定”规定相抵触,不得变更“三定”规定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得超出“三定”规定范围履行职责、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
部门(单位)制定的落实“三定”规定具体方案,应当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内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成其纠正。
三、附则篇
第六章“附则”对参照执行、解释主体、施行日期等作出了规定。
1、参照执行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由上级派出或者统一管理人财物等的部门(单位),其“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其领导体制确定。
党中央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其他机关、部门(单位)需要制定“三定”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三定”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