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
发布时间: 2015-06-09 点击次数:?
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口各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5〕1号)要求,我县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共衔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9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备案等名义继续实行变相审批。要认真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
附件: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
附件
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4项。衔接国务院、省政府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9项。)
一、衔接取消事项(共14项)
序号 |
国家 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衔接 部门 |
衔接取消 项目编码 |
衔接取消 项目名称 |
衔接项目类别 |
备 注 |
1 |
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县国 税局 |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
2 |
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
县国 税局 |
|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
非行政 许可 |
|
3 |
国家税务总局 |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县国 税局 |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
非行政 许可 |
|
4 |
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县国 税局 |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
非行政 许可 |
|
5 |
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
县国 税局 |
|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
非行政 许可 |
|
6 |
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县国 税局 |
|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
非行政 许可 |
|
7 |
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县国 税局 |
|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
非行政 许可 |
|
8 |
国家税务总局 |
民政部门 |
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县国 税局 |
|
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
非行政 许可 |
|
9 |
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
县国 税局 |
|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
非行政 许可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
县国 税局 |
|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
非行政 许可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
县国 税局 |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
非行政 许可 |
|
12 |
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
省国 税局 |
38010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
非行政 许可 |
市、县级国税机关也要衔接取消 |
13 |
中国人民银行 |
无 |
贷款卡发放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人行广平县支行 |
|
贷款卡发放核准 |
行政 许可 |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
14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无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
县安 监局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
行政 许可 |
根据《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文件衔接 |
二、衔接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9项)
序号 |
实 施 机 关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衔接项目编码 |
衔接 部门 |
衔接项目名称 |
备 注 |
1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
县公 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2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
县公 安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3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
|
县公 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4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13018 |
县住 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
5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县交 运局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
6 |
市、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
县交 运局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
7 |
市、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
|
县交 运局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
8 |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县文广新局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原实施机关为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邯政办字〔2013〕218号文已下放至县级文化部门实施 |
9 |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县文广新局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原实施机关为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邯政办字〔2013〕218号文已下放至县级文化部门实施 |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
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