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2018年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一批
发布时间: 2018-04-11 点击次数:?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2018年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对口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邯政办规〔2018〕2号)要求,我区对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衔接。我区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7项(3项不涉及我区);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3项(含农业厅下放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其中8项不涉及我区)。为做好衔接,确保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对省政府决定下放的事项要简化办事程序,制定办事流程图。
二、事项取消下放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衔接方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治监管缺位,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各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衔接方案报区审改办备案。
附件:
1、邯郸市肥乡区承接省政府部门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项,不涉及我区3项);
2、邯郸市肥乡区承接省政府部门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项,其中8项不涉及我区);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邯郸市肥乡区承接省政府部门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7项,不涉及我区3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省级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取 消 依 据 |
区级实施部 门 |
备 注 |
1 |
1113000000021798XK-XK-003-0000 |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区行政 审批局 |
|
2 |
000000000002189230-XK-018-0000 |
省国土资源厅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
区行政 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3 |
000000000002180770-XK-010-0000 |
省环境保护厅 |
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8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进行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区行政 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序号 |
项目编码 |
省级实施 部 门 |
项目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取 消 依 据 |
区级实施部 门 |
备 注 |
4 |
000000000002180770-XK-011-0000 |
省环境保护厅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11月22日发布) |
区行政 审批局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
5 |
000000000002181730-XK-002-0000 |
省交通运输厅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
区交通 运输局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省级实施 部 门 |
项目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取 消 依 据 |
区级实施部 门 |
备 注 |
6 |
000000000002182960-XK-010-0000 |
省商务厅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主席令第51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五条 |
区行政 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7 |
000000000002184210-XK-003-0000 |
省档案局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区行政 审批局 |
|
附件2:
邯郸市肥乡区承接省政府部门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3项,不涉及我区8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省级实施 部 门 |
设 定 依 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 实施部门 |
备 注 |
1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2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3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4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5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6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7 |
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8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
下放 |
区畜牧部门 |
|
9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下放 |
区畜牧部门 |
|
10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我区 不涉及 |
11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下放 |
区畜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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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
13 |
农药经营许可 |
省农业厅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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