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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Jan 5, 2022 1:50:08 PM 作者:枣强县编办

    为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提高机构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编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央编委<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编委发[2021]21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要求,计划用1个月时间对2019年以来各部门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与第二次全县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同步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各类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二、评估内容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试行)》要求,主要对各部门“三定规定”及相关机构编制批复等文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一)党管机构编制原则落实情况、机构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职责任务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事项;“三定”规定执行是否存在履职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是否存在随意解读“三定”规定,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情况;是否建立完善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等内容。
    (二)内设机构(乡镇为工作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置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三定”规定和相关机构编制批复设置;机构运行是否协调配合、职责边界是否清晰;人员结构与职责分工是否科学合理等内容。
    (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是否存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等情况;是否做到实际配备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等内容。
    三、评估程序
    评估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调阅材料、数据分析等一至两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组织自查自评。10月10日前,各部门对照以上评估内容,结合实际工作中机构编制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自我对照检查、科室负责人谈话、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等形式,组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不得夹带机构编制请示事项。
    2、收集佐证资料。在组织自评的同时,积极收集相关佐证材料,用以证明部门机构编制执行的实际情况。收集完成后,连同自评报告一并报县委编办。佐证资料主要包括:部门人员花名册、部门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研究机构编制事项的党组会议纪要等材料。
    3、交换意见建议。县委编办结合各部门自评报告和日常掌握情况,对各部门履职效益、机构配置效益、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初步评估结果,并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建议。为确保评估工作科学合理、有序进行,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部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对评估工作不认真、材料不完整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部门补充佐证资料或者组织进一步评估,切实达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效果。
    4、制定整改措施。评估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形成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报告。针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以此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管机构编制重要原则的具体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门评估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要主动配合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做好解释说明。
    (二)注重结果运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评估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将各部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报告按程序呈报县委编委领导审阅。
    (三)报送评估材料。评估报告可结合全县第二次机构编制核查情况,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0月31日前报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