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5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15号)精神,对应市政府清理规范11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共衔接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5项,对应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2项,2项都是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另有6项因事权在市级机关,无需我县衔接。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蠡县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共2项)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衔接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备注
1
0600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成立登记、注销登记
蠡县民政局
1.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就跟那里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报告
2.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十七条“办理注销到呢估计,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清算审计报告
2
36003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蠡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部门规章〈2011年7月22日发布〉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