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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综合评估暂行办法

时间: 2018-07-11 作者:衡水市委编办


为贯彻落实省巡视整改暨“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整改“回头看”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评估体系,用硬指标、硬杠杠,打造硬标准,确保“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估主体。“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综合评估工作在市巡视整改暨“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整改“回头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市“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评估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统一标准、科学合理的原则;坚持日常评估和集中评估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务实推进原则。

第三条  评估对象及内容。主要评估各县(市、区)开展“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情况,重点评估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到位、问题是否清理到位、整改是否落实到位、责任追究是否到位、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并执行到位等情况。

第四条  评估指标及占比权重。评估指标共分7个方面15个项目,总分100分。各项目加分不设限制,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得分保留2位小数。

(一)组织领导情况

1.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省、市巡视整改暨“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整改“回头看”工作有关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5分)。

2.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安排部署本地工作(5分)。

3.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及要求,指导推动各阶段工作(5分)。

(二)工作成效情况

1.问题清理到位,对2017年问题清单进行大起底,一项一项过筛子,并举一反三、创新方式方法努力查找新的问题,做到全覆盖、无死角(10分)。对自查自纠阶段未上报问题但被群众举报后查实或被省专项办、督导组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每查实或发现1个,扣1分。

2.问题整改到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问题整改扎实有效,形成整改报告(10分)。对未制定整改方案的问题,每个问题扣2分;对未按时限整改到位的问题,每个问题扣2分。

3.追责问责到位,对涉及的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依规,按照权限和程序,区别责任性质、情节,予以追责问责,做到标准统一、宽严适度、责罚适当、不枉不纵(10分)。对追责问责不到位的问题,每个问题扣2分。

4.制度建设有效管用,对发现的各类问题,从体制机制上查找漏洞,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各项制度规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10分)。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建制度未建立的,每类制度扣2分;建立的制度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缺少执行力和约束力的,每类制度扣1分。

5.整改档案齐备,问题清理报告见人见事见细节,问题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具体得当,追责问责处理决定符合有关要求(10分)。档案材料不全的,发现1个扣1分;档案材料中措施不具体、细节不详实的,发现1个扣1分。

(三)落实举报登记制度和查否复查制度情况

1.对上级组织交办、群众举报、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列入问题清单抓紧整改,按时反馈结果;对查否的予以销号,并进行复查(5分)。收到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办理结果的,每个问题线索扣1分;对查否问题线索未进行复查的,每个问题线索扣1分。

2.市县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限期办结(5分)。未设立举报信箱的,扣2分;未设立举报电话的,扣2分;未建立台账的,扣1分;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未及时移交办理的,每个问题线索扣1分。

(四)落实明察暗访和公开曝光制度情况

对县(市、区)、市直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访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曝光(5分)。未开展专项检查的扣5分,未开展随机抽查的扣1分,未开展暗访检查的扣1分。

(五)落实报告通报制度情况

1.按时报送统计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等材料(5分)。正面典型案例被省、市专项办通报或工作信息被省、市专项办简报刊载的,每通报1次或刊载1篇,加3分;有迟报、不报情形的,每次扣2分。

2.报送的材料、数据真实、全面、准确、规范(5分)。有漏报、瞒报、虚报、谎报情形的,每次扣1分;有缺页、错行、漏项、计算错误情形的,每次扣1分。

(六)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

纪检监察机构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所驻部门有关问题线索,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核实处置,严肃追责问责(5分)。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或不力的,每个问题线索扣1分。

(七)群众评价情况

通过随机抽查,工作得到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充分认可,取得良好社会反响(5分)。满意率≥90%,得5分;90%>满意率≥85%,得4分;85%>满意率≥80%,得3分;80%>满意率≥75%,得2分;75%>满意率≥70%,得1分;满意率<70%,不得分。

第五条  评估程序。全面搜集掌握各阶段、各方面数据、信息、问题和情况。评估工作主要分以下四个环节。

(一)日常评估。“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专班,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报送材料、办理移交问题线索以及完成其他任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等情况,记录在案,建立台账。市“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碰头会,通报交流日常掌握情况,发现亮点,查找问题,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材料。

(二)各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对照评估指标,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查漏补缺,补齐工作短板,充实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自评打分。

(三)督导检查。“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督导组,赴各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各市工作进展及成效,形成督导报告。

1.召开座谈会。组织被评估地区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回头看”总体工作进展,就评估内容逐条逐项听取汇报,准确掌握各级各部门“两个专项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情况。

2.查阅资料。根据《衡水市巡视整改暨“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整改“回头看”实施方案》和《“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对照评估指标,查阅被评估地区和单位的文件、制度、台账、记录、档案等。

3.实地走访。组织人员对照评估指标,采取不打呼的方式,走访被评估地区和单位的服务窗口、服务对象,抽查部分工作人员座谈询问有关情况,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四)量化赋分。各督导组对照评估标准,对所督导的各县市区“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分别进行量化赋分,由“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日常评估和各县市区自查情况,汇总得分。

第六条  评估纪律。督导组和工作专班要坚持原则、出以公心,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各县市区要如实汇报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防数据、信息泄露。对在评估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失密泄密以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施行,由“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