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宣传专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宣传专栏

全面提升执行《条例》能力 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守正创新

时间: 2020-01-14 作者:衡水市委编办

 

党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伟大实践、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既要全面学习、深入领会、系统掌握,又要提升站位、聚焦重点、突出关键,全面提升执行《条例》能力,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守正创新。

一、加强政治建设提升政治能力,牢牢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属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政治建设是一个永恒课题。要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为党不断发展壮大、从胜利走向胜利提供重要保证。《条例》第一章总则规定,机构编制工作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第二章领导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我们要自觉担负起《条例》赋予的政治责任,牢记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旗帜鲜明地体现机构编制工作直接服务于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政治属性,自觉主动从政治上思考、分析、解决机构编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在机构编制工作实践中,要严格落实《条例》要求,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看到我们的机构职能体系总体上是好的,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领域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还不够科学、上下机构“一对多”“多对一”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机构职能调整后的“化学反应”还不够等问题,迫切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但怎么改、怎么完善,要有主张、有定力,不能脱离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去凭空臆想,不能看到别的国家或地区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照搬过来,也不能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改掉。

在机构编制工作实践中,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要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在管住机构编制资源上坚持原则、较真碰硬、把住关口、严控总量,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从执政资源、组织路线、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研究改革方案,统筹机构设置,配置编制资源,为党委决策服好务、当好参谋。要充分认识到机构编制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联系紧密,准确理解编办归口组织部门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条例》有关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的规定,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努力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效能。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工作本领,努力提高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领导十三亿多人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多次强调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有本领不够的危机感,都要努力增强本领,都要一刻不停地增强本领。《条例》的制定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谋远虑;《条例》第二条明确提出机构编制工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将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开启了机构编制工作新征程。要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唯一的途径就是以“赶考”的精神状态,努力增强机构编制干部队伍的能力本领。

在机构编制工作实践中,要自觉用战略的眼光分析问题、谋划事业、推进工作,不断提升战略思维能力。《条例》制定出台后,机构编制工作不再是设几个机构、配几个编制、定几个职数的事,而是要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从党的十九大有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从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重新认识并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既立足当前,从机构职能体系上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保障,还要放眼未来,注重解决事关长远的体制机制问题,更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在机构编制工作实践中,要自觉以全局的观念全面审视调整原有的工作思路、框架和习惯,不断提升科学发展的本领。《条例》规定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资源理应由党中央进行科学配置,打破过去编制分配之后地区所有、部门所有、单位所有模式,自觉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积极服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编制资源进行统筹使用,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工作动议,是否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可以通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优化管理业务流程等解决实际问题,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要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要同中央基本对应。

在机构编制工作实践中,要自觉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将为民谋利、为民解忧作为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提升群众工作的本领。《条例》制定出台后,要找准民生痛点、发展难点、社会热点,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加大研究改革力度,着力破除背后的体制机制弊端,真正回应群众需求。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科学增减,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点领域、民生短板、基层一线等,该加的就加,绝不含糊,做到保障有力、服务到位。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把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创新思路和举措,加快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优化布局结构,强化公益属性,提高公益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要以百姓心为心,引导部门注重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减少优化管理层级,精干内设机构和编制种类设置,压缩非业务人员,多采取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减上补下、总量内调剂等方式,将编制规模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畴内。

三、增强纪律意识提升法治思维,积极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步入法制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并将其纳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中;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的领导板块重要的基础主干法规,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制度并有效实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加强制度建设,形成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不能仅凭经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法规建设。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将《条例》确立的编制动态调整、实名制管理、报告备案、监督检查等基本制度进一步细化,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力争在建党100周年时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全面清理过去制定的党内法规、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废除或修改与《条例》不配套、不适应、不协调的规定和条款,确保机构编制部门属性定位、机构编制事项审批程序等与《条例》衔接一致。完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是个渐进、深化的过程,对条件还不成熟、还需实践论证的工作,如党政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数核定、编制资源统筹使用、议事协调机构规范管理等,可先研究形成内部掌握的政策口径和标准规范,做到各项工作均有章可循。

要强化刚性约束,依法依规管理机构编制职数。机构编制法规制度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得到有效执行,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要严格执行现行的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依法依规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依法管理机构和编制,凡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随意创设、擅自开展。要扎实做好部门“三定”规定、机构编制职能调整等文件备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从源头上确保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严禁越权审批,明确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报党委、编委审批决定。

要狠抓制度执行,实现机构编制管理权威有效。《条例》明确的机构编制工作最基本程序和要求,必须得到严格执行。要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然后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必须由其主管部门的党组(党委)动议,向本级编委及办公室报文。动议后,各级编办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还要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党委(党组)或者编委必须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审议时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四、增强斗争精神提升刚性约束,依法依规管好用活机构编制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201993日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上指出,胜利实现我们党确定的目标任务,必须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斗争是一门艺术,要善于斗争,要注重策略方法,讲求斗争艺术。《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部分阐述了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战略定位、目标使命,我们要充分认识身上肩负的职责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要全力以赴,坚定斗争意志,积极为党和国家事业大局提供支撑保障。机构编制工作要按照《条例》明确的目标任务,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这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绝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必须要进行伟大斗争,通过持续不断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要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化机构改革成果,协调好的事情不能不认账,精干设置的机构编制不能反弹,不能改革一过又迅速膨胀起来,“三定”规定中已经划转的职责要敢于坚持原则,必须划转到位,真正把更多精神聚焦到转变和优化职责上来,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

要善于斗争,讲究策略方法,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各地各部门对机构编制的需求强烈,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条例》有关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不能因为总量要控制,该办的事情不办,也不能因为各家都提需要,就没完没了批,要坚持原则、较真碰硬、把住关口、严控总量,对职责任务变化、审批权限下放、管理手段升级可以有效腾出编制资源的,既要加大精简力度,又要讲究方法技巧,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向信息化、互联网、人工智能要编制等思路方法,加大对“大口”“大块”“大条”等用编大户的挖潜力度,做到“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

要敢于亮剑,直面问题矛盾,坚决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列明了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令禁止的六种情形,这是中央划出的“红线”,不得触碰。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违法必究,对违规设置机构、核定职数、配备编制的,对未经党中央授权有关部门以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及时通报典型案例,真正使机构编制各项纪律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切实维护“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部门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必须以“三定”规定为依据,不得随意解读,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三定”规定的部门职责若需调整要依《条例》按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将规定的职责权限“束之高阁”或自行下放,对违反“三定”规定的情况,必须严肃查处,及时纠正。

                                               来源: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