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相关工作规...
时间:Nov 3, 2018 9:55:55 PM 作者:阜城县编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便捷、安全、高效的举报受理机制,根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2310”举报包括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方式。
第三条 “12310”受理以下问题的举报:
(一)超编进人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
(三)超领导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
(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
(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
(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九)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受理“12310”举报,具体工作由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密切配合。
第六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属匿名举报,应当注明。
第七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应当与举报人沟通,请其补充证据或线索,经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也可视情况转有关部门。
第十条 接举报后,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情况重大、紧急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办理方式分为自办、转办和交办三种。
第十一条 自办是指对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和下级管理权限内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举报事项,由受理举报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二条 转办是指对属于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权限内的举报事项,由受理举报事项的机构编制部门转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